imtoken钱包下载不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7

作者: imtoken钱包下载不了
2024-03-14 12:12:54

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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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05日 16时12分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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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今后,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联系人:张念念,联系电话:010-66194489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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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_部门政务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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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2017-09-04 21:31 来源: 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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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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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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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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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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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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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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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3年12月3日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维基百科條目︰比特币

官方来源姊妹计划: 数据项

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录

1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2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3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4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5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编辑]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编辑]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编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编辑]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编辑]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联系人:张念念,联系电话:010-66194489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2013年12月3日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取自“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oldid=411457”

分类:​2013年12月3日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门规章隐藏分类:​有跨维基链接需要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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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比特币”之一:监管为何接踵而至 炒币风险有多大?--强国新闻--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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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观察

“四问比特币”之一:监管为何接踵而至 炒币风险有多大?

丁亦鑫

2021年06月01日10:54 |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小字号

编者按:5月,“币圈”吸引无数关注。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三大协会发布公告指出,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犯罪。5月21日,国务院金融委重磅发声,再次阐明了金融监管部门对比特币的严监管态度:“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炒币“热”从何而来?“币圈”乱象何在?“挖矿”如何耗能?区块链如何健康发展?带着这些问题,人民网“强观察”栏目特推出“四问比特币”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在近日强监管的背景下,“币圈”迎来“巨震”。炒币这一行为因此进入更多大众的视野,也让其背后的一系列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炒币“热”从何而来

说起炒币,就不得不提最近大热的比特币。据了解,比特币是一种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计算产生的点对点的虚拟货币,其核心是去中心化。业内人士表示,本来这一概念只在特定的技术发烧友中引起兴趣,但是随着比特币价格的大涨大跌,其投机属性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参与的人也越来越多。

这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到底是如何实现价格的暴涨暴跌,引人入场的?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表示,比特币本身的设计机制,就会使其价格越来越高。比特币的供给总数量非常有限,具有稀缺性。在供给量一定的情况下,由于比特币的需求价格弹性为负数,即币价越高,市场预期越旺盛,需求会增加。

尹振涛介绍说,除了比特币本身的特点,狂热的投机客、煽风点火的宣传、坐享其成的中介……投机炒作的各种角色,都在推动虚拟货币市场走热。

人民网“强观察”栏目在查找炒币渠道的过程中发现,知乎、微博、微信公众号、QQ等互联网平台,均可搜到大量“小白炒币指南”等“指引”投资者如何炒币的信息、图片广告或视频,而“炒币90后:3个月挣百万身家”等类似标题吹捧炒币暴富的故事,更是多如牛毛。

一位“币圈”业内人士透露说,追捧虚拟货币的机构中介非常擅长用晦涩难懂的科技术语、夸张但看起来很真实的造富故事,来说服投资者入场,从而创造市场盲目投资的“羊群效应”。

如何理解炒币市场的走热,尹振涛作了个形象的比喻:“这种虚拟货币的市场就像是一个密闭的屋子,屋子里有一大批投资者,并且不断有新人入场,这些人受到煽风点火的鼓吹宣传,不断买币,越多人买,这个价格自然就会被抬高。”

比特币大热之后,陆续又出现了以太坊、狗狗币等其它虚拟货币,同样受到炒客们的“青睐”。

“从比特币诞生到现在,这几年大大小小出现了多少小币种,数不胜数,大多都是利用名人效应发币,收割一波‘韭菜’,最后发币的创始人潇洒转身离去。”一位“币圈”业内人士表示。

归根结底,在这样虚拟货币的市场中,一面是一夜暴富,一面是“被割韭菜”,首当其冲的便是缺乏辨别能力的投资者们。

监管为何接踵而至

5月18日,金融业三大协会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21日,国务院金融委会议明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一系列举措彰显明确的严监管态度。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2013年比特币被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长期以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一直与投机炒作相挂钩,比特币的炒作和币价跌幅巨大,购买比特币的投资者们的财产受到侵害,可能会导致“个人风险向社会风险传导”。

“特别是在前几年,通过发行代币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且多是通过传销活动进行宣传,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肖飒介绍。

除了金融风险,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更是多次触及法律的底线和红线。匿名化、去中心化、跨境流通便利是比特币的显著特点。“借助这些特点,虚拟货币持有人躲过国内的监管,通过境外的交易所、服务商,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币的自由兑换。”尹振涛表示,这样一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已成为跨境洗钱的新手段,亟须监管手段予以规制。

2020年以来,随着公安部、央行等多部门联手打击治理跨境赌博资金链行动,借助比特币等虚拟资产进行洗钱和资金转移的行为,被监管部门更加密切地关注。

虚拟货币何去何从

比特币近日以暴跌“出圈”,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我国相关部门早已意识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带来的风险,对其监管可以溯源至2013年。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就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2017年央行等七部门叫停各类代币发行融资,并开展专项整治。随后,我国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ICO交易平台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人民币交易的比特币全球占比一度降至不足1%。

面对趋严的监管大势,未来的虚拟货币市场何去何从?

“我认为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是一个不断增强的过程。三大协会和金融委只是一个信号,旨在提醒广大群众退出这个市场,下一步监管部门会继续收紧政策。”尹振涛说道。

他还提醒广大群众说道,要认清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它是一种虚拟商品,而不是货币。从历史上来看,脱离了监管的任何一种数字加密货币,未获得流通权利,操作起来风险很大,势必不能久存。

肖飒认为,目前严格监管已经是普遍共识,但我国还没有专门监管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未来可能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行为。

“继续加密代币‘挖矿’就是继续与法律对立。随着虚拟货币对法定货币和金融安全的侵蚀,各国法律和执法只会趋严。无论你愿意还是不愿意,法律都在那里,不枉不纵。”

(责编:丁亦鑫、贺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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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交易存风险 加强监管中国并不独行

2017年09月15日14:49 | 来源:人民网-国际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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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15日讯 本月14日晚 ,比特币中国发布公告称,经慎重讨论决定,比特币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14日起停止新用户注册;2017年9月30日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将停止所有交易业务。

受上述消息影响,比特币全线大跌。截至14号20时,比特币跌超20%,跌破20000元。

2017年9月13日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指出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日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投资者应保持警惕,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立即报案,并强调“各类所谓‘币’的交易平台在我国并无合法设立的依据。”

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是一种依靠算法的“电子货币”。在中国,运营最久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是成立于2011年6月9日比特币中国。

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市场投机气氛浓厚,价格波动剧烈,平台技术风险也较高,易遭黑客入侵盗窃,国际上已发生多起交易平台遭黑客入侵盗窃事件。

投资者通过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参与投机炒作,面临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安全性风险等,易造成资金损失。

据了解,全世界范围内,比特币的交易活动主要在中国。

2013年11月,比特币价格在不到两个月时间里从750元上涨到最高7589元,随后便“高台跳水”,一周多跌回到了2000元,累计跌幅达74%。这一事件促使中国对比特币开始进行监管。

同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的性质,同时禁止中国的银行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参与比特币兑换交易,但普通中国公民仍可将比特币作为一种商品来交易。

2017年初,比特币再次开启新一轮暴涨暴跌,仅比特币中国、币行Okcoin、火币网三家国内平台交易量就达到全球的98%。在监管介入之后,中国境内的交易量明显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

各国加强监管 比特币交易前路何在

对于比特币交易的监管治理,中国并不是独行者。

今年4月,日本国内修订版的《支付服务法案》承认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支付手段的合法性,并实施KYC政策,即对账户持有人的强化审查,了解资金来源合法性,是反洗钱用于预防腐败的制度基础。交易所必须开始核查开户用户的身份,保管交易记录,并且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交易。

在新加坡,主要是征税方面的考虑,其税务局表示,当比特币被出售或者对商品进行支付的时候收取一定赋税。今年8月1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表明,如果数字代币构成证券与期货法案(SFA)中监管的产品,其发售或发行将受金融管理局的监管。

俄罗斯针对比特币最新的消息是,俄罗斯央行提议将比特币定为数字商品,并对其进行征税。

据韩联社报道,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9月3日表示,将加大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监管,并对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非法融资和其他违法交易的行为展开调查。该委员会称,应警惕近期数字货币的交易量和波动范围“过度”带来的风险,防止违法交易和单纯的投机行为。

美国华盛顿州相对严格,规定了数字货币交易所需要申请牌照,同时要求独立第三方审核,并要求购买一定金额的“风险保证债券”。

9月12日巴克莱纽约金融大会上,美国十大财团之首的J.P摩根CEO杰米・戴蒙表达了他对比特币的强烈不看好。

戴蒙说:“如果我们有哪个交易员交易比特币,我会立马开除他。原因有两点:第一,这违反我们的规定。第二,这很蠢。”戴蒙同时说,比特币可能会涨到2万美元才会下跌,但“它终有一天会崩盘。这是一场骗局,没人看清它的本来面目,我着实感到吃惊。” 杰米・戴蒙把比特币比作历史上的荷兰郁金香泡沫,“它不会有好结果”。

比特币的前方通向何处?目前来看仍具不确定性,依然需要相关部门后续政策的出台,让我们拭目以待。(于明飞 林婷婷 王曼)

(责编:于明飞(实习生)、王欲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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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风险的通知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播报讨论上传视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通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是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文件。中文名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通知发布时间2013年12月5日编    号银发〔2013〕289号作    用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目录1通知内容2内容解释3比特币风险4评论5后续报道通知内容播报编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内容解释播报编辑BTC价格暴跌13%《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比特币网站需“实名制”针对比特币交易市场的现状,五部委在《通知》中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投机风险、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按照《通知》要求,比特币服务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比特币网站需实名制,比特币或迎来“实名制”时代。 [3]今后,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比特币风险播报编辑一是较高的投机风险。比特币交易市场容量较小,交易24小时连续开放,没有涨跌幅限制,价格容易被投机分子控制,产生剧烈波动,风险极大。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重大损失。二是较高的洗钱风险。由于比特币交易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其资金流向难以监测,为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供了便利。三是被违法犯罪分子或组织利用的风险。截止2013年12月6日,国际上已经出现了利用比特币进行的毒品、枪支交易等犯罪活动,相关案件已经被查处。评论播报编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通知就在比特币“如日中天”之时,五部委的《通知》无疑给了比特币当头一棒!不是不管,时候未到。比特币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和管理,本就只是时间问题。比特币的爱好者,曾经给这种“虚拟货币”画出了美妙的蓝图:比特币货币系统独立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中,运行不依赖于中央银行、政府、大型企业的支持……总之,比特币安全、稳定、“代表着未来”。《通知》中的表态,几乎是针锋相对: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爱好者,在自己的小圈子里,怎么玩都可以,正所谓“大路朝天,各走半边”。但是,若是有人幻想着监管当局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幻想比特币因其“稀有性”而成为投资品市场上永远耀眼的“太阳”。 [4]对于央行出台的《通知》,经济学家左晓蕾表示:“比特币就是一个交易工具,就像交易一些虚拟金融工具一样。有谁愿意接受比特币买房子吗?至于参与交易谁也管不找,就如参与交易任何金融工具一样。比特币并没有比那些金融交易工具更不一样的地方除了名字有一个“币”字以外。而对于国人“炒”比特币的狂热态度,左晓蕾也表示:“对比特币的炒作缺乏常识。我们接受一张张纸币商品交换的等价物是因为有政府信用背书。任何时候用纸币或者政府背书过得其他货币等价物,我们可以换到相应的商品,具有购买力。比特“币”是被某个网上系统‘生产’出来的,没有央行会承认这个被叫做“币”的东西。哪个央行承认哪个央行就退出舞台。” [5]后续报道播报编辑2013年12月6日下午,央行等五部委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于比特币的性质、地位、流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与详细的解读。这是比特币在中国狂野增长近一年后,中国官方首次表态。《通知》发出后,中国市场比特币价格急剧下跌,跌幅达35%,国外市场也同期出现下跌。2013年12月7日下午,在比特币价格经历了一天的跳水又回升后,香港金管局发布消息。金管局表示,比特币属于高度投机性商品,并呼吁香港市民在进行投资时加倍小心,防范于未然。不少比特币玩家表示,比特币玩的就是政策与心跳,政府政策对比特币的价格走势影响巨大。根据比特币行情图显示,比特币自进入中国以来,价格浮动大,走势难测,短时间内出现大幅上涨或下降是常态。比特币下跌在《通知》发布后,比特币价格更是大跳水,对此,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创始人胡延平表示:“比特币的价格与炒作--跟风--兑换量成正比,和价值成反比,短期涨落不重要,未来走向才重要。看不清楚比特币,把比特币和美元、人民币、欧元等主要货币以及黄金放在一起就想明白了,有人以后想把比特币作为货币度量衡,没人想把比特币真正搞成货币。” [5]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十部委宣布虚拟货币交易非法 比特币时代在中国终结|通知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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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委宣布虚拟货币交易非法 比特币时代在中国终结

十部委宣布虚拟货币交易非法 比特币时代在中国终结

2021年09月26日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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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财经E法

  本文字数:2002,阅读时长约6分钟

  比特币远离中国。

  文 | 任庭

  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部分交易平台很快作出反应,有的宣布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有的则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这是自2013年以来,第三次由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整顿虚拟货币。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王东梅认为,虚拟货币产业“窗口期”已经彻底关闭。

  01

  将虚拟货币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称,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还规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清退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后,一批交易平台出海,注册地在境外,但仍旧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

  此外,《通知》还继续强调,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

  2021年5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提出,打击比特币交易和挖矿行为。之后逐渐在中国境内清退了比特币挖矿企业,多家银行也发布声明,禁止机构和个人利用银行渠道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并表示一经发现,有权采取暂停相关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控制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告有关部门。

  此次《通知》发布后,多个相关交易平台迅速作出回应。

  交易平台火币全球站9月26日发布公告称,为响应当地政府政策要求,Huobi Global已于2021年9月24日停止了中国大陆地区新用户注册。对身份认证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存量用户,计划于2021年12月31日24:00之前,在保证用户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有序清退。

  去中心化交易平台ZKSwap也宣布停止为中国 IP 用户提供所有与虚拟货币交易及其相关产品和服务;BHEX则宣布永久关闭交易平台。

  不过,截至发稿,另一知名交易所OKEX还未就《通知》作出回应。

  02

  将虚拟货币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自2013年以来,中国监管部门多次联合就虚拟货币等问题发文,且参与部门不断增多,监管措施不断升级。

  从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17年七部委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再到此次十部委的联合《通知》,可以看出,监管层对虚拟货币产业的认识在逐渐深化。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彼时比特币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监管层对其也持审慎的观察态度。《通知》明确了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正是2013年,火币网以及okex交易平台的前身OKcoin相继成立。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彼时首次代币发行(ICO)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此后,火币、okex等虚拟货币交易所纷纷出海,将平台注册地搬至境外。2018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孙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境内比特币交易平台、ICO清理整顿和取缔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此次《通知》发布以后,国内的虚拟货币监管方向十分明确,就是要坚决遏制虚拟货币及相关产业在国内的流通和发展。

  03

  坚决取缔虚拟货币产业

  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区块链重大项目评审专家陈晓华认为,《通知》以文件通知形式定性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非法性,而且政策也非常具体,必须坚决取缔。

  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刘昌用认为,《通知》除了此前已经禁止的交易所、代币发行、挖矿之外,还将OTC和网络服务纳入禁止之列,以便彻底切断国内的虚拟货币相关金融活动。文件对各领域监管的重点和具体方式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操作性很强,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所必须整体出海。

  《通知》还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与2013年五部委文件对比特币的定性,已经发生逆转性变化,旨在禁止OTC之外进一步遏制个人间的虚拟货币交易。

  这次十部委联合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意味着,在中国,虚拟货币时代已经率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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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婧

文章关键词:

通知 虚拟货币 比特币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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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金协会: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

时间: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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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以及各类代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在一些互联网平台进行集中交易,涉众人数逐渐扩大,所形成的金融和社会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为帮助社会公众正确了解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认识投资风险,保护自身权益,现就有关风险事项提示如下:

       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市场投机气氛浓厚,价格波动剧烈,投资者盲目跟风炒作,易造成资金损失,投资者需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值得注意的是,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日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投资者应保持警惕,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立即报案。

       投资者通过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参与投机炒作,面临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安全性风险等,且平台技术风险也较高,国际上已发生多起交易平台遭黑客入侵盗窃事件,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不法分子也往往利用交易平台获取所谓“虚拟货币”以从事相关非法活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近期大量交易平台因支持代币发行融资活动(ICO)已被监管部门叫停。各类所谓“币”的交易平台在我国并无合法设立的依据。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呼吁:各会员单位应履行行业自律公约的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不参与任何与所谓“虚拟货币”相关的集中交易或为此类交易提供服务,主动抵制任何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2017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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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司法处置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任素贤 | 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司法处置2023-09-21 17:27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定性,出现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盗窃等侵财类犯罪的争议。有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涉数字货币的案件时,会根据数字货币的价格是否在案件中可计算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在一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窃取价值人民币1200余万元的泰达币,销赃获利90余万元,司法裁判者以盗窃罪定性,将销赃金额认定为盗窃金额。另一起案件中,因仅起诉指控被告人窃取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数量,没有明确的指控金额,司法裁判者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案情相似但定性不同,究其原因是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有不同认识。在探析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司法实践中数字货币司法处置所面临的困难,以这个角度为切入点来论证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作者简介任素贤上海二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一、数字货币司法处置面临的主要困难(一)数字货币扣押方式遇瓶颈涉案数字财物的扣押行为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对物理意义上实体财物的扣押行为,前者的存储内容、形态、变动等方面的特征与电子数据具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对于具有物理意义上的实体涉案财物,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押是单方的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具有单方的强制力。但在数字货币上,犯罪嫌疑人如果不交出数字货币的密钥,侦查机关无法实施扣押,这就意味着对于数字货币的扣押是双方的,没有犯罪嫌疑人的配合侦查机关无法单方完施,这使得数字货币的扣押与实体财物的明显不同。那是否可以采取类似于电子数据的扣押方式呢?电子数据一般通过扣押U盘、光盘、电脑硬盘等实物载体来储存并保全,但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的数字货币以计算机数据信息的形式出现,犯罪嫌疑人即便交出秘钥,也难以防止其因有私钥备份而转移,以实体载体储存电子数据的扣押方式在数字货币上亦出现了困难。(二)数字货币移送流程难通畅对于具有物理意义上实体的涉案财物移送,是一种广义上的财产保全措施实施后的法律措施。现阶段对于实物财产的移送实施的是指定保管场所、保管人员,在不同办案机关进行流转的方式。这些年因为涉案财物的体量逐渐扩大,不同机关费时费力进行实物移送越发困难,传统的实物移送发展为单据移送,实物在最初的侦查机关指定的保管场所不发生转移,只是保管主体因为单据的移送发生变化。但数字货币不同于实体财物,其流动性较强,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机关、人员较多,如何移送,采取何种手段保管可以保证涉案数字货币的安全等,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且数字货币的现实价值性及匿名性,使传统的保管方式起不到完全控制的作用,司法机关保管数字货币须由经办人掌握私钥,这如同将现金交由经办人保管一样,违反了目前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三)数字货币变现渠道引争议为了防止数字货币带来的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多次发文禁止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定价、结算等业务,国内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也相继关闭。官方对数字货币实施规制后,涉案数字货币如何处置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有的地方将其等同于违禁品,认为应当直接予以没收,但没收后的具体处置又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违禁品应当直接销毁,不能变现为现金上缴国库;另一种意见认为,数字货币具有比较大的价值,直接销毁较为可惜,可以拍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售。但如果认定数字货币是违禁品,法院的执行部门无法通过正常的拍卖程序予以变现。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售,也面临两方面的难题,一方面是现阶段第三方机构对于数字货币的处置需要收取巨额的中介费用,造成了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的额外损失;另一方面是第三方机构的处置是否合法,处置的资金流向何方等又出现新的问题,会形成官方无法合法处置,却交由第三方机构非法处置的尴尬情境。二、数字货币司法处置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未厘清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委颁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又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在后续的文件里继续否定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但又从数字货币的功能属性出发,将数字货币作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对象,间接承认了数字货币的资金属性。从否定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认为是一种特定虚拟商品;再到多次发文明确否定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不再提及虚拟商品,导致司法领域认为官方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规定出现了变化,由此在具体处置过程中出现了将数字货币作为违禁品的做法。(二)数字货币的司法处置遇窘境数字货币的司法处置目前面临的三个主要困难,都与数字货币的属性相关。无论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对于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有多少争议,从数字货币的司法处置上可以看出,扣押、转移、变现等困难均围绕着涉案财物处置的具体思路而展开。如果认为数字货币以数据为元素、算力为支撑,因没有物理上可管理性等特征而不具有财产属性的话,从逻辑上讲则不存在司法处置的困难,更不会出现“涉案财物”变现难等问题。现在的处置困境恰恰反映出相关部委否定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但其作为商品的财物属性并未消失。有的刑事判决不但否定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更否定其财产属性,将其直接认定为计算机信息数据,认为数字货币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但在判决中又认定了数字货币的销赃价格,赋予了其财产的属性,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论。可以看到司法裁判者一方面不认同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另一方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又面临无法回避数字货币所呈现的财产价值的窘境。(三)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难回避有观点认为“侵犯虚拟财产必然要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才能完成,在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该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从而既避免了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议,也能很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此种观点不但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采取回避的态度,而且其所描述的技术特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显然已不适用于数字货币。传统上我们判断一个商品是否具有价值、具有何种价值,通常是根据生产这一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得出,认为商品背后有劳动的付出其价值才能得到彰显。数字货币产生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是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据,传统观念上认为数据的无限复制特性使其财产的产生太过容易,难以凝聚劳动成果,这背离了我们传统上对商品价值的认知。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它和Q币等虚拟货币并不相同,其相对稀缺性已得到广泛认可,财产属性无论在社会生活领域还是金融等领域已无法回避。三、数字货币财产属性的法律证成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既然冠名“货币”,在功能属性上是不是当然的属于货币,对此问题学界和社会各界自数字货币诞生起就存在着巨大的分歧。2015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首次将比特币定性为“商品”, 2020年美国联邦法院将比特币定性为“货币”,这种转变反映了数字货币的商品与信用的争议,而这恰恰又映射了传统货币的本质在理论界存在的激烈交锋。第一种观点也是当代经济学的主流观点认为,货币起源于物与物的交换,这种观点催生了货币商品论。第二种观点认为货币起源于政府的权威,依托于政府信用发挥作用,这种观点被叫做货币债权论。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传统理论以物易物发展出货币的假设并不符合事实,货币的本质不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而是用于记录、转移、结清债务的一般性债务凭证,所以货币商品论更多地是一种理论上的逻辑推理。第三种观点认为,货币商品论和货币债权论是货币本质的一体两面,将货币视作债权,强调了货币在实际应用中的关系属性,刻画的是货币价值转化的经济过程;而货币商品论体现的是货币的价值衡量的功能。上述的三种观点实质上是在货币的价值标尺特性和社会关系特性之间产生的争议,第三种观点则是将两种特性整合在了一起,赋予了货币综合的特性。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在实际运行中,不属于中央银行管理,无法借出部分准备金,无法创造信用;去中心化的特征使其亦没有特定的管理主体,上述两点排斥其依托政府信用发挥作用的债权特征。但比特币在不同用户之间可以自由流通,可以通过物权原始取得根据中的劳动生产“挖矿”来获得,也可以通过买卖、赠予等继受取得,相较于货币五大职能即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而言,看似又具备了货币的功能。笔者认为,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不同,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在法律上也没有确认其货币的属性和地位,认定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货币无法可依。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颁布的《通知》,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颁布的《公告》,2021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币交易炒作公告》,均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认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分析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数字货币相关的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等,但官方并未禁止个人之间进行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以及数字货币与数字货币之间的交易。现实生活中,人们获取数字货币的方式亦是通过现实货币作为媒介相互转让,其财产价值得到了体现。数字货币可以通过建立电子钱包储存在公钥上,所有者又通过特定的私钥随时可以支付、转移,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行为人窃取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获取计算机数据,而是为了数字货币的财产性利益,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但难以完整评价行为人的行为,亦未揭示出行为的本质特征。总而言之,数字货币在我国目前不认定为货币,对其定性也出现了商品和资金的不同表述,但其不是违禁品,财产属性也不能一概予以否定。四、数字货币司法处置路径探析既然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无法回避,对于司法处置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一)建立“人”与“物”双层诉讼目标建立对“人”的定罪量刑和对“物”的追赃挽损双层诉讼目标。传统上“重定罪量刑、轻追赃挽损”的观念,在涉财犯罪尤其是数字货币日益成为刑事案件重要审查内容的时候,已无法适应当前审判任务的需要,对此应进行观念的转变,改变传统上对“物”强制以获取、固定证据的思路,以及正确定罪量刑为最终目的的立法导向,可以适时建立“对人”“对物”并重的双层诉讼目标。(二)建立数字货币的针对性强制措施建立对数字货币等赃款赃物的有针对性的强制措施。现行的查询、扣押、查封、冻结涉案财物等措施,目的主要是查明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但是对于物的尤其是数字货币的查询、扣押、查封、冻结,即相对独立的针对“物”的强制措施和实体处置法律体系目前尚不完善,可以针对数字货币的特征建立一套完善的强制措施。如扣押清单上注明数字货币的种类、地址、数量等,明确扣押保管方式;指定专门人员生成新的私钥和地址,并存储在与网络相隔离的移动硬件上,避免被通过网络遭受窃取。(三)建立数字货币财产属性认定新机制建立对数字货币的审计、评估、价格认定等新机制。涉财犯罪案件审理中较为重要的是查清财物的来源、去向、性质认定、价值评估、价格认定等,司法实践中这些都需要通过审计、资产评估、价格认定等来实现。但现行法律规定仅规定了“司法鉴定”一种类型,偏重于解决人身伤害因果关系,对于物尤其是数字货币的追赃挽损目前亦无相关措施。建议在刑事诉讼目标体系下,健全针对于数字货币的审计、评估等,如根据信誉、能力、佣金等综合因素选取第三方机构予以变现,司法机关监督整个变现过程等。原标题:《任素贤 | 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司法处置》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